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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一起命案谈刑事证据的认定

  发布时间:2014-07-22 16:51:02


 

简要案情:被告人白某(女)与被害人李某于2008年结婚,婚后生育一女,双方感情尚好。2013813日下午17时,白某下班回家后,已经醉酒的李某(后经鉴定酒精含量为540/l)因不满白某回家晚,双方发生争执,进而厮打在一起。李某掐住白某脖子,白某把李某抓伤。后李某得知白某确实是在单位加班,其表示非常后悔,提出让白某用自己的皮带勒死自己,白某没同意;李某又反复要求白某勒自己,并自己把皮带缠在自己的脖子上两圈,因双方厮打时,李某掐住白某脖子时,白某感到窒息,所以白某一生气就抓住皮带勒了李某三分钟,见李某没有反应,以为睡着了,白某将李某放在床上后,自己去洗衣服,约15分钟后才发现李某口鼻出血,白某拨打120,并求助邻居帮忙将李某送至医院,后经抢救无效,李某死亡。经鉴定,李某死亡原因系带状物勒住脖子致内脏出血死亡。本案证据有:皮带一条、皮带上白某的指纹、李某血迹、邻居的证言、120记录。

本案在认定案件性质的过程中,对白某的行为定性产生了三种观点:

第一种观点认为,白某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,理由是:白某故意用皮带勒住李某脖子,虽主观上没有要勒死李某的故意,但其实施的是一种伤害行为,且该伤害行为造成李某死亡,故应认定白某为故意伤害罪。

第二种观点认为,白某应认定间接故意杀人。理由是:白某勒住李某脖子三分钟后,见李某没有了反应,将李某放置一边,自己去洗衣服的行为,是一种放任李某死亡的行为,是间接的故意,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。

第三种观点认为,白某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。理由是:夫妻之间发生口角甚至发生厮打都是常见的,白某与李某发生厮打后,李某要求白某用皮带勒死自己,白某也并没有想真正的勒死李某,而是一时气愤,用皮带勒了李某,造成李某死亡的后果,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笔者认为,本案定性应结合当时的场景和双方主观意思、行动来认定,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,具体理由如下:

一是本案的案发地是在家中,是相对比较私密的空间,没有第三人在场,被告人与被害人因误会产生口角,是夫妻间正常的行为,双方之前也没有大的矛盾,被告人不存在伤害或杀死被害人的动机。

二是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人白某供述其勒住李某脖子的时间是三分钟,这一时间的长短对认定为是否故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。本案中,李某死亡后,经鉴定只说明了死亡原因,而并未鉴定出皮带勒住李某脖子的时间,在没有其它佐证的情况下,仅凭白某自己的供述,不能认定白某勒了李某三分钟,所以不能将“三分钟”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

三是从本案细节看,李某当时处于醉酒相当严重的状态下被勒住脖子的,且白某在勒李某时,李某并未反抗,也没有表情,被告人有理由相信李某睡着了,所以白某去洗衣服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其放任李某死亡的行为。

四是从本案的证据看,案发时没有其它证人目击案件发生的过程,仅有的物证是勒住李某脖子的腰带及腰带上的指纹,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在不能认定白某 “勒了三分钟”的情况下,也就不能认定白某有故意伤害的意图,按照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,本案应认定白某系过失致人死亡。

本案之所以产生了多种观点,主要是对本案证据如何认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。在新的《刑事诉讼法》中对证据的认定有了详细的规定,在实际应用中还需每位裁判者认真揣摩分析,才能真正做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,还立法者本意。

责任编辑:研究室    

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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