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史某的父亲将女儿史某和女婿吴某推上了被告席。原因很简单,为了索要已经为史某垫付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。富裕县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史某父亲的部分诉讼请求,女婿须还给老丈人7000多元钱。
吴某和媳妇史某的小日子过得不太顺心,隔三差五就吵架。俩人都在气头上时,史某就会跑回娘家去。2008年,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史某换上了净精神方面的疾病。吴某作为史某合法的监护人,理应给媳妇治病,夫妻共度难关。
2011年和2012年,史某两次犯病住院。丈夫吴某均不在身边,没掏钱。史某的父亲将她送进医院,医药费也由父亲垫付的。老父亲不能接受女婿对这些事不闻不问,于是一纸诉状,将女儿和女婿告上法庭,要求还钱。
富裕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在吴某监护不能或是不知情的情况下,史某两次住院治疗疾病,且医疗费用均由史某的父亲垫付,吴某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,为此,吴某的住院费用应由吴某给付。史某在吴某监护不能的情况下,史某的父亲也应尽监护义务,为此,史某的父亲也应尽监护的义务,为此,史某的父亲要求吴某给付史某住院期间医疗费以外的费用,以及史某在史家居住期间的生活费,法院不予支持。史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没有劳动能力,所以对其父亲的垫付款,不承担责任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,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给付原告史某的父亲7181元;被告史某不承担责任;驳回原告史某的父亲其他诉讼请求。